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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
養護安全管理費。
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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