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44488598人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4 條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