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16076人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
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
種類及原料儲存量。
前項應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工廠資料應建檔列管;其發現工廠之
原料有異常囤積時,應即通知原核准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處理。
第一項工廠之原料漏溢或燃燒致有污染環境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範圍
,限期令其清除、處理;屆期仍未清除、處理者,該範圍內之原料視同廢
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