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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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