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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
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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