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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
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
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
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
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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