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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
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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