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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4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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