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
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
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醫事人員服務於醫療資源缺乏之偏遠或原住民族地區(以下併稱偏遠地區
)醫療機構,因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推動偏遠地區醫療所獲得之補貼、補助
、津貼及獎勵金,免納所得稅。
前項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範圍、免納所得稅之項目、條件、金額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偏遠地區之範圍,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項免納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