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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3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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