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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
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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