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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
    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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