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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
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
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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