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4471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