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