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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
提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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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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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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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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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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