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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
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
之。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
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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