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