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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請願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0 條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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