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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願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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