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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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