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 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