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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
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
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
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
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
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
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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