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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
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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