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6896人
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
 (材) 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