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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
    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
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
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
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
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
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
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
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
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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