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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
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
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
辦理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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