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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
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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