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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
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
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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