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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
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
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
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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