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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
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
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
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
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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