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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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