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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
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
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
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
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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