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3635240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法者,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
關監督。
前項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監督機關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