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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
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
    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
      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
      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
      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
      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
      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
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
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
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
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
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
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
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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