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212134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
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
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
同。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
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
廠商。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
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
,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