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 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 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 ,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 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