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