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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
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
、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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