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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
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
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
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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