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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
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
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
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
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
    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
      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
      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
      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
      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
      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
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
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
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
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
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
同。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
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
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
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
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
標。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
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
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
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
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
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
    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
    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
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
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
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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