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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
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
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
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
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
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
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
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
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
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
,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
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
,並列入紀錄。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
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
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
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
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
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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