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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
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
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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