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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
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
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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