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324892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