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7252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