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 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為預估需用金額。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 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機關辦理決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 有監辦決標人員或有得標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審標結果。 四、得標廠商名稱。 五、決標金額。 六、決標日期。 七、有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綜合評選者,其過程。 八、超底價決標者,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 九、所依據之決標原則。 十、有尚未解決之異議或申訴事件者,其處理情形。 廢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廢標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