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83306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
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
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