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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
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
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
,該日不算入。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
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
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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