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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
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
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
,該日不算入。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
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
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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