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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為預估需用金額。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
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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